他山之石-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规划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一)二环路以内地上建筑规模超过 5000 平方米的;(二)城六区(二环路以外)、城市副中心以及门头沟新城、房山新城、顺义新城、大兴新城、亦庄新城、昌平新城地上建筑规模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三)平谷新城、怀柔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以及其他地区地上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四)民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停车场(库),加油(气)站等设施;(五)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

第六条
推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在街区和规划实施单元范围内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评价意见纳入街区控规和规划实施单元规划。已批复街区控规和规划实施单元规划的区域,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经复核确认后,可沿用原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不再重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开展和审查意见落实应按照政府相关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具备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编制,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以相关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第九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十条
凡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审查材料。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交通影响评价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组织部门联审;建筑规模较大、地处交通敏感地区或重点区域的,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审核、部门联审或专家论证未通过的,应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时限规定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实行信用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7 月31 日发布的《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3〕224 号)和 2017 年 1 月 9 日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京交规发〔2017〕4 号)同时废止。